1968年
3月21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单位1967年底的存款,一律先由银行暂时按存款总额予冻结。
1969年
6月12日 按国务院的批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1962年以后尚未归还的农业贷款,仍然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以维护国家信用。
7月19日 财政部军管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军代表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决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底合署办公。
1970年
7月25日 财政部召开全同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着重讨论财政银行工作的改革问题。会议提出:下放财政、信贷管理权限,从1971年起,实行财政收支包干、基建投资包干和农村信贷包干,一年一定。
1971年
4月5日 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豁免1961年以前贷款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告,批准豁免的农业贷款总数为50亿元。其中:银行的贷款43亿元,信用社的贷款7亿元;贷给社队的41亿元,贷给社员个人的9亿元。豁免的旧农贷,由国家银行农贷资金中核销49亿元,由信用社在公积金中核销1亿元。
1972年
9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期间国务院领导指导指示:银行要有独立性,倾向于保持原来的银行系统,要有省分行、县支行。银行业务要独立,资金要独立。信用社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待遇问题要解决。会议决定要健全银行机构,加强干部队伍,保持原来的系统,要有分行、支行,要密切上下联系。
1973年
3月9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冻结储蓄存款应予解冻;今后冻结储蓄存款要严格控制,如司法、公安部门审理个别案件确实需要冻结时,由县以上的司法、公安部门批准,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执行。
1974年
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对1961年以前农业贷款豁免工作截至1973年年底结束。
1975年
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财贸工作会议,起草了《关于整顿财政金融的几个问题(草案)》,提出了整顿财政金融的若干措施。
1976年
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沈阳召开全国银行工作碰头会,提出在研究改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时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二是全国要统一计划、综合平衡;三是要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
1977年
11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以确保货币发行权的集中统一,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信贷管理、工资基金管理、金银外汇管理、金库条例、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基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设,自1978年1月1日开始分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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