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
3月3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中央各工业部门的定额流动资金改为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的有关决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三项有关具体规定。
8月下旬 为适应企、事业下放的情况,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信贷体制该规定要求:银行所有存款,除中央财政、国防、中央企业和机关团体的存款外、其他各项存款全部划给地方管理,存款放款的差额由地方包干使用。
12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规定:(1)国家在农村的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2)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向信用部存贷款一律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上级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存贷关系办理。(3)上级人民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和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办法。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规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过去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国家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各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也照此办理,由公社信用部统一贷款。
1959年
2月27日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批评在农村搞“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
5月6日 国务院颁发《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家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应贯彻执行财政、信贷、物资统一平衡,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严格划分,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商品流转等原则,做到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资金。
7月31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当前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几项规定》,凡是1958年以来动用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用于其他财政性开支的,都应当用财政款项归还银行和企业。
1960年
8月5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规定全国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今后五个月里,要把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部分压缩20%,存放在人民银行,1961年以前不得动用。
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年内坚决停办有奖储蓄。
1961年
1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控制货币投放的通知》,对货币投放严格控制。
1月14日 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在北京举行,正式宣布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不再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办法和“两个差额包干”办法。
1962年
3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决定》(简称“银行工作六条”)。
6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现在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人民银行分行、专区中心支行、县支行分别同省、市、自治区所属各厅和专、县所属各局,属于同样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党组的地位,也应当同上述行政地位相应看待。
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试行银行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条例共分12章53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存款和储蓄、工商贷款、农业贷款、现金管理、转帐结算、货币发行、金银和外汇、信贷监督和信贷制裁、会计出纳、机构干部和政治工作。
1963年
2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关于清理国营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贷款工作的报告》。
3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民于3月17日接见了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
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社发出联合通知,决定自1964年起,逐步推行结算贷款。
1964年
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出《关于目前允许存在的预收、预付贷款范围的规定》,规定预收预付贷款的范围为11种。
4月1日 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
11月21日李先念在全国财政、银行会议上提出,在财政银行改革制度中,应当坚守以下10条界限:(1)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分口管理,不许拿银行的钱作财政性开支;(2)划清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界限,不许拿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3)划清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界限,划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不许上挤国家(坐扣利润,向企业摊派,随意减税等),下挤农民(包括挤供销社和手工业社);(4)坚持年终盘点制度,不许搞虚假库存和虚假收入;(5)坚持国家规定的资金、商品和物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许随意挪用企业的资金、商品和物资;(6)坚持贷款有计划、有物资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不许相互拖欠、不许随意赊销、预付和发放预购定金;(7)坚持现金管理制度;(8)要有记帐、算帐和报帐,要有必要的财会机构、不许搞无帐会计,不许把财会机构砍掉;(9)坚持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制度,不许超越权限自行提价、降价和削价;(10)坚持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不许随意扩大固定职工人数,不许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其他开支标准,不许自行提高。他强调,这些是花了相当代价换来的经验总结,必须珍视它。
1965年
3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其中规定: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以前的四项欠款(指赊销款、预付款、预购款和农业贷款),截至目前(1965年3月)尚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的四项欠款,如偿还困难,可酌情减免一部分,但不要让贪污分子和不好的干部钻空子。
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十六年来人民银行的基本经验总结》。提出的基本经验是:(1)正确处理政治同业务的关系,为实现党的方针政策服务。(2)正确处理信贷和生产的关系、资金同物资的关系,为生产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发展。(3)正确处理银行同企业的关系,领导同群众的关系,与企业充分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流动资金。(4)正确处理银行工作中集权同分权的关系,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5)正确处理货币发行同生产建设的关系,不断巩固货币的稳定,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6)正确处理财政和信贷的关系,不能用增加发票子的办法来满足财政的需要。(7)正确处理国家支援同社队自力更生的关系,必须坚持“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全面发展农副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
1966年
3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城乡贷款结算办法,其中规定:各跨县、跨专区、跨省的毗邻地区城乡之间,凡是商品直接调拨的,两地的银行也要直接办理结算,实行城乡两地贷款、在哪里贷款就在哪里归还;基层供销社向国营公司送交农副产品,可实行“送货验收,限期付款,银行监督”的汇兑结算。
1967年
10月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军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