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
11月18日 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作出决议:应即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并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
12月1日 华北人民政府颁布金字第四号布告决定:自即日起,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的通告,于1948年
12月1日发行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三种钞券(简称人民币)。
12月18日 华北人民政府向所属各级政府发布《明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财政税收本位币》的训令。规定:本区一切财政税收会计帐簿表报支拨以款计算者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本年已预支1949年度款项者及财政借或投资,统按比值折人民币转新账。
1949年
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接管官僚资本银行,迅速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各能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4月1日 华北人民政府总金库发出通知,在平津地区设分金库、支金库两级,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及所属机构经办。分行设分金库,所属营业部、办事处设支金库。
6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奉市军管会的命令筹备开办的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核准经纪人39家,上市股票11只。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关于金融政策的规定为:鼓励储蓄,便利侨汇,引导游资投入生产;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10月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简称“中财委”)发出《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
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1950年
3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出:必须有计划地供售物资,回笼货币,每日销售现金必须解缴国库。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现金,一律存入国家银行。同日通过并发布《中央金库条例》。
4月7日 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国家机构现金管理的决定》,政务院总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联署发出对国家机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命令。
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决定拟定全国统一的银钱业管理办法。
10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致电国际复兴开民银行总裁布莱克,声明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展银行中的财产及权益是属于中国人民的。只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才有处理中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已缴股款及一切其他财产和权益的权利。任何非法处理,均属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对因非法处理而蒙受的损失,保留清算和追偿的权利。
12月16日 美国国务院公布《冻结中朝资产条例》,非法冻结我国在美国的资金。
12月18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
1951年
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报告制度》开始施行。
1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总则》,规定了放款的对象、用途、种类、方法和期限。
3月6日 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指人民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的地方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4月19日 政务院发布《防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4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部发出《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联合指示》,规定贸易部所属各单位所有一切内外调拨款项,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办理,不得与任何单位发生赊欠借贷关系。
1952年
2月4日 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金银买卖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委托代理机构经理;严禁金银走私、贩卖、私相买卖、计价、行使、借贷抵押、私自熔炼等行为。
4月26日 中财委发布《对私营金融业方针的指示》,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私营银行分别给予合并或淘汰。对华侨商业银行、东亚银行、国兴银行3家侨资银行,仍予以保留和继续营业。对已实行公私合营的银行,在经营管理上,由行政管理和业务竞争相结合转变为加强业务领导为主,保证合营银行的合法利润。
1953年
3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1953年3月10日起试行八种结算方式的通知》,由分行布置所属银行内部试行。
5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部和海关总署发出联合指示、并定于6月1日起对携带人民币进出海关执行补充规定。
6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向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外汇管理及外汇业务经营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并指定中国银行具体办理。
1954年
1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的规定,称为“信用合作社”。
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撤销区行。
7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
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对地方币按原定比例作最后一次清理收兑,于1954年12月底停止收兑。
1955年
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决定: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新人民币(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简称旧币)。新旧币的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凡伪造、变造人民币,借兑换新旧币之际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
5月6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及国营工业和其他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报告》,并对可以保留的预付款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8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计划工作的指示》,主要内容:(1)建立统一的信贷计划管理制度;(2)加强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分析工作。
1956年
4月6日 国务院于作出《关于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出纳业务制度的决议》,自1956年7月1日起实行,原来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
7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对储蓄工作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
10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福州、厦门、汕头等地同时开办外汇存款业务。
1957年
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规定: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3种硬分币,与同面额纸币等值混合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