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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大事记

字号 2004-07-20 09: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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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

1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港、澳地区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

2月25日 国务院批准恢复侨汇留成办法,自1978年1月1日起执行。

1979年

7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信贷差额控制试行办法》,将现行的“统收统支”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体制。从1979年7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天津市、陕西省分行试行。

10月4日 邓小平在中共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对银行改革问题提出:银行应该抓经济,现在只是算帐、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银行要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

1980年

1月5日 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人民币统一市场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的报告》。

1月14日 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批准轻工、纺织工业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该项贷款主要用于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关的小量改造、扩建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领域。

2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下达信贷差额控制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

4月23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雅克·德拉罗西埃写信给外交部部长黄华,恢复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权。

5月27日 外交部部长黄华致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政府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葆华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

7月1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要求银行运用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并根据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的特点,组织结算工作,试办各种信托业务。

12月18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自1981年3月1日起施行。

 1981年

1月29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要求严格信贷管理,坚持信贷收支平衡,切实保证货币发行要集中于中央;重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管好用好贷款,实行利率统一管理、区别对待的政策;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努力增加生产,搞活流通,切实抓好货币回笼。

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各行对年末存差计划和年中最低存款计划必须完成;对年末借差计划和年中最高借差计划不得突破,一般中短期贷款计划也不破;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内多余的资金,可以在省际银行之间拆借。

5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降低损失冲销银行贷款的规定》。

1982年

3月2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的决定》。其中规定:报废产品,生产单位首先冲销本单位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够时再冲销人民银行贷款,定额贷款不够时再冲销超定额贷款。

4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试行卖方信贷的若干规定》。

7月14日 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请示》。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

1983年

1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组织机构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金融经济组织,在金融业务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6月25日 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

9月17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文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1984年

1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2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计划管理、统计、集中管理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的存贷利率、联行制度、发行库管理、财务以及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帐务划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发《关于改革全国银行联行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85年4月1日起,全国银行联行制度改为“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外汇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适当扩大“三资”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范围,允许“三资”企业外方将其所得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或本地区其他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享受以外汇投资相同的待遇,并允许用于收购国家收购以外的商品出口;中外合资企业、开发区外汇利润五年内归其使用。

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都须经人民银行批准;非经批准,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责令其停办金融业务。《暂行规定》还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条件、分支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12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下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全国统一推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于1985年4月1日起执行。

1985年

2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对外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1)对外发行外币债券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债券市场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2)凡申请对外发行债券的单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书并抄送担保金融机构。

2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借款全同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3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的留成外汇,要严格执行用汇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坚持外汇额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调拨,不得买成现汇,严禁外币在市场流通。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查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4月2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7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1)境内机构向外国或港澳地区银行、企业借款(包括透支),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2)可接受外国或港澳地区银行、企业贷款的机构,仅限于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外币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进行。(4)实行借债与创汇相结合的原则,对外借款必须和创汇挂钩等。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在马尼拉与亚洲开发银行当局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台湾可以改称“中国台北”,继续留在亚洲开发银行。

1986年

1月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2月17日 亚洲开发银行理事投票通过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决议,同年3月中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

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制度,决定从1986年12月开始实行。

12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三个层次管制的体制。第一层次是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以此确定金融宏观控制目标;第二层次是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以此确定货币发行量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第三层次是专业银行包括其它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以此确定专业银行资金营运的目标和信贷规模。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要坚持按经济管理增长率、物价计划上升率和货币流通速度变化,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幅度,并以此确定贷款规模,以货币供给制约资金的需求。金融宏观控制实行双向目标的控制办法。目前仍以控制贷款总规模为主,同时着手研究如何控制货币供应量。

1987年

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只有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才可以作为外汇担保的机构。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6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的通知》,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调整为每人每次不超过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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