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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字号 文章来源: 2011-10-17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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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专会”)

英文:China Financial Statistics Association,China

 Society of Finance and Banking(CFSA)。

第二条 统专会的性质:统专会是在中国金融学会下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的专业研究委员会。

第三条 统专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收集掌握国内外金融统计的发展动态,研究和探索金融理论与实务;发挥和国家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开展国内外的金融统计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规则,促进和推动各金融机构开展统计业务合作,共享统计信息资源;协调各会员单位相关工作事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促进我国金融统计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统专会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统专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统专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金融统计前沿性学术研究活动,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应用的转化和推广;

(二)探讨、研究金融统计标准、制度、方法与技术手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统计学术交流;

(四)开展金融系统的统计理论、制度、方法等专项培训;

(五)编写、翻译和出版金融统计研究等书刊;

(六)组织开展金融统计专业级别认证工作;

(七)组织国际间金融统计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

(八)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加强金融统计教育;

(九)开展与相关学会(协会)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十)从事各机构委托的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统专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统专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统专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统专会的意愿;

(三)在金融统计理论研究或实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统专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统专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统专会的推举权、推荐权;

(三)对统专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统专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统专会的管理办法、执行统专会的决议;

(二)维护统专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统专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统专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统专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统专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由各类会员单位按比例推荐产生。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才可以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金融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推荐,理事大会表决产生,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统专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统专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统计和金融统计应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统专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统专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荐统专会副会长及秘书长;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五)代表统专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统专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专会的经费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机构与个人的资助、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统专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统专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统专会可设专职或委托相应机构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统专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统专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统专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统专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统专会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在理事大会通过后,经中国金融学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统专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报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统专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统专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统专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统专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  年 月 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统专会理事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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