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有效打击涉假币犯罪。现将朱某伪造货币案通报如下:
2014 年,犯罪嫌疑人朱某与一外号为“四目”的四川人(印刷技术员)商议一起合作印制假币,并找到林某(已逮捕)、纪某(已逮捕)和其外甥张某(在逃)合伙印制假币。2014 年10 月,朱某同林某、纪某、张某一起商谈合伙做假币生意,说好由林某负责假币的运输和存放保管,不用出资;纪某负责出资印制假币,并负责假币销售;朱某和张某负责出资印制和销售假币,并负责联系技术人员,购买纸张、油墨、胶片、机器等。商谈好后,朱某和林某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假币窝点向房东李某(在逃)租用场地,租金为每印制一批假币10 万元,并由李某负责在该窝点为技术人员做饭。印制假币场地确定后,朱某和张某便接“四目”等技术员到假币窝点装修,朱某出资给技术员“四目”购买印刷机、切纸机等机器设备及油墨、烫金纸等,技术员调试好机器后开始印制假币。该窝点共印制了两批2005 年版的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合计1.4 亿元。第一批是在2014 年年底,印制了7000万元,其中林某占2 成股份,纪某出资12 万元,占1.5 成股份,朱某和张某占6.5 成股份。该批假币获得200 万元利润,林某分得40 万元,纪某分得30 万元,朱某和张某分得130 万元。第二批是在2015 年9 月, 印制了7000 万元2005 年版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该批假币林某占2 成股份,纪某出资20 万元,占2 成股份,朱某及张某各占3 成股份。该批假币印好后装成35 箱,每箱200 万元,装在一辆车牌号为粤V2A847 小货车后厢里,由林某开到惠城镇英内管区联英停车场内停放。其中有8箱林某交给纪某去销售,其余27箱假币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 年7 月25 日, 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2016 年7 月28 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及本院提审时均供述其与他人合伙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且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为证,各种证据能相互印证。目前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本案同案部分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滋扰被害人,存在社会危险性。为进一步侦查,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必要,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批准逮捕。
2016 年8 月16 日, 揭阳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朱某、纪某、林某涉嫌伪造货币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 年1月17 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货币罪依法对朱某、纪某、林某提起公诉。 2017 年4 月1 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2017 年7 月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