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假币犯罪呈现出网络化、小面额、小型化趋势。根据近年来破获假币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六起假币犯罪案例,通报如下:
2015 年7 月初,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李某等人组成的假币犯罪团伙,通过共同出资,购买印制假人民币所需的机器设备、纸张油墨及耗材,采用流水作业模式印制假人民币。2015 年9 月,公安机关在窝点现场缴获第五套人民币2005 年版100 元券假币2.16 亿元。 2017 年6 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朱某和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谢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其余参与此案的人员,犯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预备),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
2014 年春节后,被告人汪某、被告人孔某和同案人廖某(另案处理)、“老二”(另案处理)四人密谋在普宁印制假币并进行了分工。假币印制完毕后,孔某将假币付给被告人熊某作为报酬。2014 年6 月20 日,熊某带被告人黄某、被告人潘某到窝点开始印制假币。2014年6 月27 日凌晨,该印制假币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2005年版100 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半成品7470 万元。 2015 年11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黄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潘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 年初,被告人李某东伙同被告人李某强、被告人刘某使用打印机、烫金机、裁纸机等设备及纸张、油墨、烫金纸等原料制造假币。同年10 月,侦查人员依法对该造假币窝点进行搜查,当场收缴打印假人民币702.87 万元。 2017 年9 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东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强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 年8 月,被告人梁某楠通过网络购买打印机、纸张等印制设备用于研究伪造人民币。研制成功后,2016 年5 月,梁某楠邀约被告人唐某、被告人李某帮助伪造人民币,并分别亲自传授相关程序的伪造技术,另邀约被告人梁某权为制造假币提供运输帮助。2016 年8 月,公安局民警依法查处造假币窝点,收缴假人民币592.77 万元。 2017 年9 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某楠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梁某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 年3 月,被告人张某先后购买电脑、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创建了专门买卖假币的QQ群,伪造第五套人民币电子模版,印制面值为1 元、5 元、10 元、20 元、50 元、100 元的假币。之后张某结识被告人靳某、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卢某与被告人权某共同帮其印制、保管或运输假币。2016 年3 月,公安机关将以上人员抓获,查获假人民币250.63 万元。 2017 年10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靳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卢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权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 年4 月起,被告人单某、被告人黄某以电脑打印的方式,大量制造20 元、10 元假币并通过网络QQ 寻找买家,被告人高某与单某结识后,向其学习伪造货币,被告人邢某以顺丰速递员身份替三人向外邮寄假币。2015 年11 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单某、黄某制造假币的窝点,当场缴获假人民币80.44 万元;查处高某造假币的窝点,当场缴获假人民币4.08 万元。邢某因接收快递认识单某、高某、黄某,收取2 万元好处费,在明知快递内藏假币的情况下仍接件并向外邮寄。 2017 年9 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单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作案工具及涉案假币予以没收;黄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高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邢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邢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