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龙元2015年第三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请示》(平信发〔2015〕87号)收悉。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给你公司的企业贷款为基础,发行龙元2015年第三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期证券),总金额不超过26亿元,发行时间可自主选择。
二、你公司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本期证券,在定价、配售过程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本期证券发行结束后,你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或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平台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平台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遵循现行分级托管体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总登记职责。在多个托管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的客户,可根据交易需要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转托管。
四、你公司和本期证券的发起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等规定,认真做好本期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在本期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发行情况。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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