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橙易持证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请示》(平银发〔2015〕1132号)收悉。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们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证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橙易持证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注册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证券分期发行时间。
二、在每期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你们应按规定将当期证券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们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证券,在定价、配售过程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四、你们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规定,认真做好证券注册、发行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每期证券发行结束后,你们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或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平台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平台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遵循现行分级托管体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总登记职责。在多个托管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的客户,可根据交易需要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转托管。
六、在每期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你们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发行情况。
2016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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