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供应商或个人的财物。
二、严禁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接受礼金、预付卡、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集中采购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铺张浪费,接受超额接待。
四、严禁在与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各类经济实体中拥有其股份、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严禁要求供应商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供应商索取资助。
七、严禁利用从事集中采购工作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严禁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供应商财物。
八、严禁要求供应商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上学、就业、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九、严禁擅自参加供应商举办的洽谈会、推介会等业务活动,或进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私人往来。
十、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严禁在依照法律和程序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行为发生。
十一、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严禁不按规定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二、严禁与潜在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严禁在评标(评审)时误导或授意专家做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严禁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四、严禁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投标人、评审专家、评审信息、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本人与参加投标(谈判、询价)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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